电子烟和补充容器均在欧洲联盟受《烟草产品指令》2014/40/EU 指令监管。该指令在德国通过《烟草制品法》(TabakerzG) 和《烟草制品条例》(TabakerzV) 实施。随着《烟草产品法》第二修正案(第二修正案烟草产品法)的出台,自 2021 年起,该法律的范围已扩大到包括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和补充容器。
如果新产品要投放市场,必须提前六个月通过欧洲联盟-公共入口(EU-CEG) 发布通知。
除了传输所有成分和毒理学数据外,该报告义务还包括其他信息。此外,如果发生变更,则必须更新通知。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必须报告上一日历年的市场份额。
在德国,需要通知EU-CEG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适当的年龄验证系统必须确保电子烟和补充容器仅提供和交付给法定最低年龄的人,德国的最低年龄为 18 岁。
对于电子烟液体也必须遵守化学法规。
电子烟作为电子设备,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包括安全和标签。
电子烟和填充容器的要求:
(1).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和补充容器:
a.补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10毫升
b.一次性电子烟或一次性烟弹容量不超过2毫升。
c.含尼古丁液体的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每毫升20毫克
(2).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只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尼古丁剂量保持一致的青况下才可以上市。
(3).电子烟和烟弹容器必须具备儿童安全、防篡改、防破裂、防漏功能,并有防漏烟弹补充装置,方可投放市场。
标标签要求:
电电子烟和补充装容器的包装和外包装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按重量降序排列的所有成分清单;
尼古丁含量;
每剂尼古丁输送量;
请注意,该产品不得落入儿童和青少年手中。
针对含有尼古丁的产品的警告语:“Dieses Produkt enthält Nikotin: einen Stoff, der sehr stark abhängig macht.”

包包装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使用和储存说明
禁忌症
针对使用电子烟或补充装容器时比其他人面临更高风险的消费者群体的警告
请注意,该产品不建议非吸烟者使用
禁止向儿童和青少年分发和使用的声明
有关可能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有关成瘾作用的信息
毒理学数据信息
欧洲联盟常驻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