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合规认证

瑞士 电子烟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6-01-08 15:49:18

电子烟主要监管部门

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

这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负责公共卫生政策、制定产品成分、广告和包装标签等方面的法规。

瑞士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事务局: 

负责将电子烟产品及其烟油作为“日常用品”进行市场监管,确保其符合一般产品安全规定。

联邦海关总局: 

负责征收烟草税(如果产品含有尼古丁)。

各州政府: 

负责执行本州内的销售限制(如向未成年人销售的禁令)和公共场所使用规定。

关于烟草和电子烟的立法

瑞士联邦烟草制品和电子烟法》(SR 818.32)

旨在保护瑞士民众免受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有害影响。儿童和青少年尤其受到保护。因此,该法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并对广告宣传施加了进一步的限制。

《烟草制品和电子烟条例》(SR 818.321)

规范了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安全性和成分。该条例规定了产品的标签方式和注册地点,详细说明了新的图形警示,并建立了测试购买的框架。

《联邦被动吸烟防护法》(SR 818.31)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多人工作场所的封闭空间内吸烟。吸烟室和吸烟场所若符合特定要求,则可设立。该  法也适用于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从而保护人们免受被动吸烟的危害。

 被动吸烟防护条例》(PaRV;SR 818.311) 

特别对吸烟室和吸烟场所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专卖店内的品鉴区提出了要求。

 联邦烟草税法》  (TStG  SR 641.31) 

规定了烟草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适用税率。电子烟税将于2024年10月1日重新生效。

 烟草税收条例》(TStV;SR 641.311) 

规定了哪些产品需要征税,并规定了征收程序的细节。

 联邦财政部关于烟草和啤酒税违约和补偿利率的法令(SR 641.315

《烟草预防基金条例》(TPFV;SR 641.316)

设立了烟草预防基金及其专门机构。该条例规定了申请向该基金捐款必须满足的条件。

 联邦技术性贸易壁垒法》(THG;SR 946.51) 

制定了统一规则,以促进国际货物贸易。该法构成了瑞士适用“第戎卡西斯原则”的法律基础。根据该原则,在欧盟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无需事先检验即可在瑞士销售。

 关于根据外国技术法规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及其市场监管的条例》(VIPaV;SR 946.513.8) 

规定了烟草产品不受第戎卡西斯原则约束的两项例外。一项例外涉及零售价格,该价格必须显示在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另一项例外是,根据瑞士法律,某些产品(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口服尼古丁产品(类似鼻烟,不含烟草)、草药加热产品、鼻烟用尼古丁产品、无烟草水烟产品)必须贴有警示标签(第2条c款第12-14项)。

 联邦广播电视法》(RTVG;SR 784.40) 

禁止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播放烟草产品的广告(第10条)。该广告禁令也适用于电子烟和功能集成产品(例如,电子烟或烟斗的装置)。

 联邦农业法》(LwG;SR 910.1) 

规定了烟草种植的要求。

 

法规要求要点

含尼古丁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均被纳入烟草法规的监管范围。

 

1.产品成分与安全

尼古丁含量限制:不得超过20mg/mL(2%),与欧盟标准一致。

烟油容量限制:预填充式烟弹的容量不得超过2mL,补充烟油的容器不得超过10mL。

成分禁令:禁止在烟油中添加维生素、咖啡因、牛磺酸等添加剂,以及某些着色剂。

Child-Resistant包装:所有含有尼古丁的烟油容器必须配备防儿童开启装置。

    SN EN ISO 8317:2016/SN EN ISO 8862:2023

防漏液设计:电子烟设备必须设计成防止泄漏。

2.包装与标签

标识要求每个含尼古丁烟油的容器必须标明以下信息

尼古丁含量

进口商名称和原产国

产品名称

成分列表:必须列出所有成分,包括尼古丁含量

唯一的配方标识符  (UFI)

含烟油产品包装上的警示语必须使用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并且按德语、法语、意大利语的顺序列出,覆盖正反两面35% 的面积。

警告语:含尼古丁“«Dieses Produkt kann Ihre Gesundheit schädigen und macht stark abhängig».”

       不含尼古丁:“«Dieses Produkt kann Ihre Gesundheit schädigen»”

3. 广告、促销和赞助

全国性广告禁令: 禁止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以及电影院等面向公众的媒体上进行电子烟广告。

针对性广告允许: 允许在仅限于成人进入的实体零售店内部进行广告。例如,在专门的电子烟商店或成人烟草店内。

禁止赞助: 禁止以电子烟品牌名义赞助跨地区的文化或体育活动。

禁止免费样品: 禁止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样品。

4. 销售与分销

年龄限制: 全国性禁令,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跨境销售: 禁止通过邮寄方式从国外向瑞士私人消费者直接销售电子烟产品。

5. 公共场所使用

联邦法律并未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但将权力下放给各州。

各州规定不一: 许多州已经将电子烟纳入现有的吸烟禁令中,禁止在餐馆、办公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封闭的公共场所使用。销售商必须了解其业务所在州的具体规定。

6. 税收

对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液征收烟草税。税率是基于烟液体积来计算的。

用于可再填充电子烟的尼古丁液体0.20 CHF /毫升

用于一次性电子烟的尼古丁液体1.00 CHF/毫升

(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的税率是可再填充产品的5倍,这反映了立法者旨在抑制环保成本更高、更易被青少年获取的一次性产品。)

合规操作:

1. 公司注册与税务登记:

在瑞士进行合法的商业注册。

在联邦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向联邦海关总局登记,以便申报和缴纳电子烟液的烟草税。

对于瑞士境外的公司,要在瑞士有代理负责人。

2. 确保产品合规:

成分与设计: 确保您的产品(设备和烟油)完全符合《烟草制品法》在尼古丁浓度、烟油容量、防漏和防儿童开启包装等方面的规定。

3. 设计合规的包装:

使用法定的健康警告语,并确保其尺寸、位置和轮换显示符合要求。

清晰标注尼古丁含量和全部成分列表。

移除任何可能被视为误导性的词语或图案。

4. 产品申报

所有电子烟产品必须在投放市场后一年内向公共卫生联邦办公室(FOPH)进行通报。通报需通过瑞士联邦公共卫生局(BAG)设立的Tabaclnfo信息系统完成

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公司名称

b.产品类别

c.品牌

d.烟油成分

e.所用成分的功能

f.尼古丁含量

g.成分毒理数据

 

申报者:

只有瑞士的进口商才有义务进行申报,才能在Tabaclnfo信息系统注册账号使用该平台,瑞士境外的公司可作为协助方提供申报提料给瑞士进口商进行申报。

非瑞士境内的经济运营商(如中国公司)通常必须在瑞士指定一个法律代表。

 

5. 遵守严格的广告规则:

绝对禁止在互联网(包括社交媒体)、电视、广播、户外广告牌等大众媒体上投放广告。

广告活动应严格限制在成人实体店内(如店内海报、展示架)。

切勿组织或赞助面向大众的活动。

6. 严格执行年龄验证:

在所有销售点(无论是线上网店还是实体店)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年龄验证流程。

在网店上明确标注“仅限18岁以上人士购买”,并在交付货物时要求收件人出示身份证件。

电子烟的禁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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